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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盐穿“马甲”冒充食盐 8名“盐耗子”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9-18 10:45:1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集中宣判。 本网讯(王震 周娜) 一间平房,一台封口机就能将来路不明的大批工业盐包装成名牌食用盐进行销售牟利,60余吨有毒食盐流入市场。9月17日下午,江苏省徐州市睢宁法院对该起情节恶劣的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 2012年3月份,被告人周超、陈猛、苗瑞等人共谋,以工业用盐冒充食盐销售牟利。被告人周超等人从犯罪嫌疑人费克宇(另案处理)经营的宿迁市苏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工业盐40吨,运至魏集镇加工点,组织人员利用封口机等机械,将工业盐分装至伪造的“淮”牌食盐包装袋内,对外销售10余吨,后因机器损坏而未能继续加工。睢宁县盐政稽查人员后从该加工点查获未加工的工业盐25.75吨及包装加工机器一套。 2012年4月份,被告人周超又与犯罪嫌疑人苗瑞全(另案处理)共谋,购买封口机等机械设备,在睢宁县高作镇八里村建立食盐加工点,由被告人周超等人先后两次从宿迁市苏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工业盐80吨,组织被告人夏春升、王萍、李爱华等人将工业盐分装至伪造的“淮”牌食盐包装袋内,用于对外销售。至2012年9月,该加工点累计加工并销售40余吨假冒食盐,后被睢宁县盐政稽查人员查获,现场查获未加工的工业盐32.35吨及包装加工机器一套和大量的假冒淮牌食盐包装袋、包装箱等物品。 另查,该案的主犯、现年44岁的周超是睢宁县古邳镇居民。早在1995年至1998年间,周超就已在连云港等地非法经营食盐1400余吨。被相关部门查处后,周超怀疑有人举报自己、为图报复又对四名“举报人”分别实施绑架和抢劫。2000年1月,周超被连云港市云台区人民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2010年1月,周超因减刑被提前释放。 另一方面,而明知是来路不明的“食盐”,却仍购买并销售,也难逃法律的制裁。2012年3至9月份,被告人杨红军、许宗亚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被告人周超向其出售的“淮”牌食盐来源不明,且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仍予以购买并销售。其中,被告人杨红军购买并销售假冒“淮”牌食盐13.75吨;被告人许宗亚购买假冒“淮”牌食盐9吨,销售2.5吨后,被邳州市盐政稽查人员现场查获6.5吨。 睢宁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超以工业用盐充当食盐进行生产和销售,应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行为对人体健康尚未造成严重危害,依法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被告人周超的行为又违反了国家有关盐业管理的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应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周超的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种罪名,按照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猛、苗瑞、夏春升、王萍、李爱华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使用工业盐作为原料加工食用盐并对外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杨红军、许宗亚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仍予以购买并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周超、陈猛、苗瑞、夏春升、王萍、李爱华等人共同故意犯罪,应当对共同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萍、李爱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周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萍、李爱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故睢宁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周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陈猛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苗瑞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夏春升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杨红军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许宗亚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萍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爱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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