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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骑电动车撞伤行人担全责赔一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3-09-18 10:29:05
本网讯(覃兆华 邓凤明) 一“90后”骑电动车在路上“急速狂飙”,因避让不及将一路人撞伤,为此,“90后”被起诉至法院。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被告梁理盛赔偿原告黄丽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1811.85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7日20时许,被告梁理盛驾驶现代牌电动自行车沿江南大道延长线由西往东行驶,原告黄丽滟徒步沿江南大道延长线由西往东靠右在被告梁理盛前面行走,至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大道延长线帝高木业前路段时,因被告梁理盛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致使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头与原告黄丽滟身体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黄丽滟受伤及上述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处理,认定被告梁理盛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黄丽滟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另查明,原告受伤后到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1、左锁骨骨折;2、轻型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挫伤。2013年2月19日出院,期间用去住院治疗费17973.93元,住院期间留有护理人员一名。参照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原告黄丽滟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有:1、医疗费:17973.9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天×12天=480元;3、误工费:19131元/年÷365天×12天=628.96元;4、护理费:19131元/年÷365天×12天×1人=628.96元,合计19711.85元。被告梁理盛已支付原告医疗费7900元。因为赔偿问题,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根据原告的诉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因为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多少,应由谁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是客观、公正的,法院依法予以采信。对于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根据原告提供医疗证据材料,法院确认原告的医疗费为17973.93元,原告主张19500过高,高出部分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护理人员伙食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确认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19711.85元。根据被告梁理盛在本次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及过错程度,原告的损失应全部由被告梁理盛负担,扣减被告梁理盛已经支付的7900元,被告梁理盛尚应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1811.85元(19711.85元-7900元)。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全部支持,合理合法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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