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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男子以车上货物掉下为由骗司机下车施盗窃
发布时间:2013-09-18 16:05:47
本网讯(黄河清) 广西宾阳县宾州镇的90后青年男子谢显军,伙同三个男子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境内的水南公路上伺机作案,他们以车上物品掉下为由将司机骗下车,后“声东击西”实施盗窃,频频得手。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显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这是本案第四个被判刑的被告人。 2011年6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谢显军伙同董伟德、胡一光、胡任光(均已判刑)经合谋后驾驶摩托车到水南公路伺机作案,当行至水南二级路G210国道2798KM+120m处时,被告人谢显军与董伟德、胡任光、胡一光以车上物品掉下为由将货车司机张文义及其妻子骗下车,胡任光趁机窜到货车的驾驶室将一个装有600元现金和两部手机的挂包拿走并逃离现场;行至水南二级路G210国道2789KM+540m处时,被告人谢显军与董伟德、胡一光、胡任光以车上物品掉下为由将货车司机郭洪飞骗下车,当郭洪飞走到车尾检查时,胡任光趁机窜到货车驾驶室内将一个装有5000多元现金和一部手机的挂包拿走并逃离现场;行至水南二级路G210国道2774KM+920m处时,被告人谢显军与董伟德、胡任光、胡一光以车上物品掉下为由将货车司机周大武骗下车,当周大武走到车尾检查时,胡任光趁机窜到货车驾驶室内将710元现金拿走并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董伟德、胡一光、胡任光率先被法院判刑。2013年3月28日,被告人谢显军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落入法网。 2013年8月23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显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显军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几人分工有序,相互配合,作用相当,故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谢显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显军伙同他人流窜作案并多次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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