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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疏于管理引火灾 房东起诉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3-09-17 10:28:24


    本网讯(李宁华)  “又不是我故意放火的,这是天灾,怎么能把这场火的责任归到我身上,无论如何我没有错,我是不会承担赔偿责任的”。会昌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火灾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会昌县文武坝镇晨光村富尾村民小组在会昌县城新车站对面南外街有七间店面,被告王某租赁了原告其中的一间店面经营“会香餐馆”。在2009年8月9日下午,由于被告管理不善引起店面着火,从而导致与被告经营的“会香餐馆”相邻的原告七间店面全部烧为灰烬。事发后,原告对所烧毁的七间进行修缮,共花去修缮费用3万余元(包括恢复水电、装修材料、工资等),原告把店面修缮好后继续对外出租。但是,时至今日,被告并没有赔偿给原告店面的修缮费。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店面修缮费用33673.2元及店租损失906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经营的“会香餐馆”西侧(即餐馆后面)搭建有简易木板房,用于摆放餐桌及堆放蜂窝煤等杂物。2009年5月9日下午17时30分许,“会香餐馆”最西侧木板房内冒着烟,不一会,出现明火并遂渐蔓延,火势很快向周边扩散致七间店面全部过火,屋顶均被烧坍塌。后会昌县消防大队作出认定:一、此火灾最先起火部位为南外新村258号“会香餐馆”最西侧简易木板房内,起火原因不明;二、灾害成因是起火建筑为四级耐火等级简易木板房,缺少必要的防火分隔,导致发生火灾后蔓延迅速,扩大了火灾损失。火灾系由被告经营的“会香餐馆”内所引起的法律事实,足以认定。被告因疏于管理,租赁原告的店面经营餐馆中未注意防火安全,导致室内起火发生火灾,烧毁原告的七间店面,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请求的店租损失9060元属间接经济损失,根据消防大队的事故认定,起火建筑为四级耐火等级简易木板房,缺少必要的防火分隔,导致发生火灾后蔓延迅速,扩大了火灾损失。因此,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原告的店租损失,应由原告自负为宜;原告的经济损失应以物价鉴定中心按评估的方式计算的价值较合理。该院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被烧毁店面的修复费用6259元。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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