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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用火引发山林火灾 一村妇被判缓刑二年
发布时间:2013-09-18 11:12:40


    本网讯(向星州)  凌云县一农村妇女防火意识淡薄,擅自在野外用火,因其疏忽大意引发了山林火灾。近日,广西凌云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宁桂林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年4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宁桂林到本屯坟山(地名)自家的地里种玉米,用打火机点燃从玉米地周围割下并堆集在玉米地里的杂草,因长时间干旱,天气干燥,火星到处乱飞,引燃了玉米地边的杂草,并蔓延燃烧到附近的山林,酿成山林火灾。火灾发生后,宁桂林一面积极灭火,一面打电话告知其丈夫王大会叫群众来帮忙灭火,在群众的扑救下,才将大火扑灭。后经凌云县林业局技术人员现场勘查并作出鉴定:宁桂林擅自野外用火,引发山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5.7公顷,过火灌木林地面积0.7公顷,造成经济损失96963.3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宁桂林森林防火意识淡薄,擅自野外用火,因其疏忽大意引发了山林火灾,致使山林过火有林地面积5.7公顷,过火灌木林地面积0.7公顷,造成经济损失96963.3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宁桂林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适当赔偿了被害人因其失火造成的经济损失,在量刑上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据此,凌云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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