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嗜烟如命埋祸根 男子乱扔烟头引火灾
发布时间:2013-06-13 14:37:03
本网讯(肖良玉 宗云峰)
6月9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犯失火罪的老烟民刘明卫作出了一审判决,该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刘明卫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听到这个判决结果,老烟民刘明卫悔恨说,吸烟将他送上了审判台,还差点将他送进了监狱,为了自己的身体和家人的安全,今后再也不抽烟了。
被告人刘明卫今年65岁。其烟龄四十余年,且烟瘾越来越重,每天至少二包烟,有时半夜醒来后都得抽根烟才能上床睡觉。用他自己的话说,身上什么都可以不带,但一定不能不带烟,否则就会要了他的命。这嗜烟如命的习惯为他的生活安全埋下了无穷的隐患。妻子曾三番五次以他的身体不宜吸烟为由劝他诫烟,但他宁死不从。 2013年3月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刘明卫在自家农田里放牛,因烟瘾犯了,被告人刘明卫用汽体打火机点燃了一根香烟,吸完后将未熄灭的烟头吐在地上。因天干物燥,烟头经风一吹后引燃了杂草,茅草又沿着田埂烧至附近山场,并引发大面积森林火灾。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该火灾造成的过火有林地面积561.5亩(37.43公顷)、林木损失1290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刘明能投案自首,并检举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且赔偿了相关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明卫吸烟后未将烟头熄灭随便丢弃引发森林火灾,并导致过火有林地面积达561.5亩,林木损失1290立方米,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因被告人刘明卫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归案后又检举了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属有立功表现,同时其能积极赔偿他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法院在对被告人刘明卫量刑时,选择了从轻处罚并适用了缓刑。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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