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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驶报废车辆出人命 积极认罪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9-12 13:43:37
本网讯(刘见 覃小燕) 9月11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韦参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韦参(持D证)于2009年12月在一家摩托车修理店购买一辆普通的二手二轮摩托车。2011年1月27日晚18时许,韦参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妻子林丽厢沿国道323线往金城江方向行驶。约18时50分,车子行驶至河池市G323线1236km+970m处时,突然偏离通行道,直接碰撞在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韦桦奕。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韦参积极送韦花爱去医院抢救,并在明知他人已报警的情况下,又返回原地等候交警的处理。被害人韦桦奕因颅脑损伤于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鉴定,被告人韦参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分道通行,且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韦桦奕没有与该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交通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韦参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是蒋威亚,该车于2010年7月4日已达强制报废期。案发后,被告人韦参与死者家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内容赔偿了该事故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4000元。 经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参违反交通法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分道通行,且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参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韦参积极送被害人到医院治疗,并在知道有人报警的情况下返回事故现场等候交警部门的处理,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后,被告人韦参已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且庭审时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韦参确有悔罪表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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