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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致第三人受伤是否为共同侵权?
作者:彭微   发布时间:2013-09-10 15:14:55


    【案情】

    孙某驾驶私家车去市中心途中与车上人员闲聊时,在一小路口与马路交叉口拐弯时与江某驾驶的一辆小面包车相撞。由于江某的车速较快,受撞后偏离原行驶方向,撞到正骑自行车经过该路口的万某,致其倒地后受重伤。孙某与江某也在事故中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公安机关经现场勘查后认定:肇事双方均负有一定责任。依据过失相抵原则,两车相撞导致的经济损失由各自承担。对于万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受的损害,由直接致害人江某承担责任。鉴于江某是在与对方车辆相撞后致万某损害的,故不提请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江某不服,遂发生争执。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万某的损失责任承担,可以直接依据公安机关的事故认定,由江某负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万某的损失责任承担,应由孙某与江某共同承担,因为他们在本次交通事故当中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孙某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与他人聊天,注意力分散,没有尽到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的高度注意的义务。江某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依法“减速慢行”,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公安机关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项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有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承担同等责任”,认定当事人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各自负担自己的损失是正确的。对于受害人万某的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孙某与江某的违章驾驶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这直接关系肇事车辆双方在对万某的损害赔偿问题的责任关系-----即由其中一方承担责任还是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是承担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第二、共同侵权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包括共同故意行为、共同过失的行为。要求有意思联络的共同联络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连带责任源于责任主体的整体性,责任主体的整体性则源于主观过错的共同性,从而认为须存在一种共同过错把共同侵权行为人连接成为一个共同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成为一个共同的行为主体,该共同的行为主体应当对其共同的行为结果负责。共同侵权行为人的不可分离性,产生于他们的共同过错。一是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主要指虽无意思联络,但损害结果不可分割的损失事实,基于当代民事法律保护弱者、保护无过错者、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价值取向,要求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本案中,孙某和江某素不相识,只是偶然的因素使两车相撞,造成了第三人万某重伤的后果。二人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但万某的损失是由不得 孙某和江某共同造成的,且不可分割,所以,可认定孙某和江某的行为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因此 孙某和江某应当对万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得到补偿的价值理念。因此,就交通损害赔偿案件而言,法院应当依据名加害人的过错划定相应的责任,并在明确各加害人赔偿份额的基础上叛令其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适用主要是为了防止因为部分加害人没有偿还能力而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充分补偿。如果允许受害人只起诉部分加害人,那么法院在只有部分加害人在场的情况下无法确定它们之间的责任份额,只能判定补诉的加害人承担全部责任,违背了适用连带责任的初衷一在更大的程度上保障受害人的利益。而且,由于责任份额难以确定,多承担了责任的加害人要向其他其他加害人追偿的话,不得不另行起诉,要求法院确定责任份额,导致诉累。因此,如果受害方仅起诉部分加害人,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加害人参加诉讼作为共同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受害人明确放弃对其他人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列被诉的侵权人为被告,并将受害人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对未被起诉的加害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被诉加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自愿放弃了对其他加害人的赔偿要求,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即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已不存在,所以,如果仍坚持让被诉的部分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导致交通事故第三人万某受重伤的直接因素是江某肇事车辆的撞击,但其实质是 孙某和江某共同违章造成的交通事故的合力。万某受重伤的结果是 孙某和江某共同违章造成的损害结果的延续,是整个交通事故的组成部分。因此,孙某和江某构成交通事故中的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对万某损害赔偿连带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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