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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上涨生活难为继 老两口诉请增加赡养费
发布时间:2013-09-11 10:06:13


    本网讯(方光璞)  原告柯林和赵真老两口在9年前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但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医疗费增加等原因,2004年所判决的瞻养费标准已不能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法律有个原则叫“一事不再理”(即禁止“一事再诉”,是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对已提起诉讼的同一纠纷,法律不得再行审理),那么柯林老两口能否再向法院起诉呢?他俩起诉增加赡养费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2013年9月10日,确山县法院竹沟法庭公开宣判了一起父母起诉四名儿子要求增加赡养费的赡养纠纷案件,依法支持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四被告每人每年负担两原告赡养费用1200元。

  柯林82岁、赵真81岁,因为四个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 2004年1月,两位老人将四个儿子告上法庭,后法庭作出判决:四被告自2004年4月起每人每年给付二原告小麦300斤,生活费200元。此后,四个儿子便按此判决履行,从2013年开始,因为两位老人身体和物价上涨等原因,原来的判决内容不能满足两位老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为此,两位老人要求四个儿子增加赡养费用,遭到了他们的拒绝,经过村委会、司法所调解,四个儿子以赡养纠纷已经经过法院判决为由,拒绝增加赡养费用。迫于无奈,两位老人将四个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增加赡养费用。

  在开庭前,法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四个儿子均以本案在2004年经过法院判决为由拒绝增加赡养费用,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赡养纠纷一事虽经本院2004年判决书判决,但该判决距今已九年,判决内容已不能维持原告基本生活需要,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六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本院予以支持,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为新案件处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于支持。该院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52条: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法官说法: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是严肃的,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改变的。但是,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有条件履行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必须保障无劳动能力的父母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在赡养案件中,法院对赡养费判决时,赡养费标准一般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平均生活水平。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等各方面的因素,法院原先所判决的赡养费可能不能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因此,老年人可以向赡养义务人要求增加赡养费。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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