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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没有生育能力 妻子诉请离婚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9-04 15:31:10


    本网讯(王莉 徐卫)  结婚6年未生育有子女,经医院检查属丈夫不具生育能力,多次治疗未果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妻子因此提起了离婚诉讼。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准许原告周海兰与被告叶明峰离婚。

    2006年1月25日,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7年农历1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原告一直在广东打工,直到过年才回被告家,而被告一直在家务农。因被告没有生育能力,双方婚后一直未生育有子女。2012年春节原告从广东回来后就不再与被告同居生活。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亦无共同的债权债务。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亦同意离婚,只是要求原告补偿其1000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后仅两天即登记结婚,双方相识时间短,婚姻基础差。婚后,因被告没有生育能力,双方一直未能生育有子女,导致双方一直不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2012年开始原告即离开被告,双方不再在一起同居生活。庭审中,双方都认为无法和好,被告也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补偿其10000元,为此,对原告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对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其10000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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