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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母亲拒付抚养费 女儿起诉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9-11 10:32:52


    本网讯(冯包根)  抚养子女本是父母应尽的义务,而身为人母的宋小英却以各种理由推卸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法律的天平并不会因为其提出诸多不正当理由而有所倾斜,女儿龙小玲要求母亲宋小英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2013年9月10日上午,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宋小英向原告龙小玲每月支付抚养费250元,定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一次,至原告龙小玲长大至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

    2009年5月,原告龙小玲父亲龙明生与被告宋小英相识,不久即开始同居生活并按照农村习俗订婚,于2010年4月1日生育原告龙小玲,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原告龙小玲出生后,龙明生与宋小英的感情逐渐出现裂痕,并于2012年12月12日在当地镇、村干部的主持下达成解除婚约的协议,双方约定龙小玲由龙明生负责抚养,宋小英返还龙明生彩礼18000元。在龙明生与宋小英解除婚约后,宋小英一直没有对龙小玲负担抚养义务,龙小玲便将宋小英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宋小英向其支付抚养费82080元。宋小英则认为协议中已经写明龙小玲由龙明生负责抚养,且自己已经向龙明生支付18000元作为龙小玲的生活费,不应当再支付抚养费给龙小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龙小玲虽为龙明生与宋小英的非婚生未成年子女,但同样享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龙明生与宋小英于2012年12月12日签订的解除婚约中约定龙小玲由龙明生抚养,但并未写明宋小英不负担抚养费,因此,对于龙小玲要求宋小英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宋小英主张已经按照解除婚约协议支付18000元抚养费给龙小玲,按照协议约定,这18000元是宋小英返还给龙明生的彩礼,并不是支付龙小玲的抚养费,因此,对宋小英的这项主张不予支持。参照江西省2012年度统计数据,核定宋小英每月应向龙小玲支付的抚养费金额为250元。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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