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徐超) 农药销售公司因销售生产厂家的不合格产品而被处罚,为此将代理商和厂家起诉到了法院,武陵区法院近日受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的案件,最终通过一审、二审,原告的合法权利得到了维护。
原告公司诉称,2011年3月至5月,原告从被告一农斯特公司(销售者)处购买了由被告二曹达公司(生产者)生产的“易顺全能”牌0.8%甲氨基阿维菌素茶甲酸盐乳油农药170件,原告共销售从被告一购进的上述农药89件。2011年9月15日常德市武陵区农林局执法人员对原告经营的被告二曹达公司生产的“易顺全能”牌0.8%甲氨基阿维菌素甲酸盐乳油农药进行了抽样检查,并进行检测,该农药样品有未登记农药成分5%啶虫脒,认为此农药为假农药,对原告公司进行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192 240元。两被告生产、销售假农药的行为,给原告公司造成了较大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两被告负有赔偿损失的义务,为维护公司利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6 320元;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原告的损失,被告二生产厂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一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来源于被告二,故其赔偿责任能够得到免除,最终判决被告二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56 320元,驳回原告对被告一的诉讼请求。被告二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德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损失得到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