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宋源华) 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证,也确未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应予支持。近日,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在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被告刘富返还原告王永彩礼人民币16800元。
2012年8月13日,17岁的女青年刘林与20岁的男青年王永经周会做媒谈婚。因刘林对婚事无异议,自2012年8月14日起至2013年3月5日,王永便按照农村“三回九转”的习俗,先后送给刘林父亲刘富彩礼现金人民币24800元及大米、白酒、花生牛奶等财物。2013年3月5日,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婚后第三日,刘林与王永便按农村习俗“回门”探亲,在回家途中,刘林在王永买礼品时趁机出走,后经四处寻找无下落。王永便将情况告知岳父刘富,刘富认为刘林已嫁给王永,刘林出走其并不知情。几个月后,王永仍没有刘林的消息,刘富家对此事也不闻不问,王永认为自己遭到刘家骗婚,便要求刘富返还彩礼,因双方协商无果,王永便将刘富诉至法院。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王永与刘林均未达法定婚龄,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刘林于举行婚礼后第三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对王永给付彩礼刘富理应返还。但为了更好地平息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法官苦口婆心地给当事人做了调解工作,并邀请双方的家属对当事人进行了心里疏导。最终,经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上述协议。(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