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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被盗拒交物业费 如此抗辩法院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3-09-11 10:51:48
本网讯(徐超) 业主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不能因家中被盗而拒交物业管理费,近日,武陵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因物业费而引发的纠纷。 原告(反诉被告)某物业公司诉称,依照原告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并向各业主收取物业费之约定,原告多次与被告电话联系或当面商谈,被告仍拒绝缴纳物业费和维修基金、二次供水加压电费。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等共计2256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反诉原告)陈X反诉称:反诉人自2008年9月入住至今,与被反诉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被反诉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安保义务。由于被反诉人疏于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致反诉人家中被盗,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故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原告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2 600元,并由被反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武陵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委员会是由各业主选举产生,将代表各位业主的利益而行使权利。原、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享受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为该小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管理与服务。但被告在享受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后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其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被告以原告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家中被盗,要求原告物业公司赔偿财产损失的反诉请求,因无直接证据证明被告家中失窃的具体金额,且《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中对其没有明确约定,故其反诉理由不能成立,最终反诉被判决予以驳回。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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