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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做高速土建工程受伤 法院执行获赔10万
发布时间:2013-09-11 09:41:23
本网讯(黄小波 谭金玉) 广西南丹县芒场镇拉麻村一农民,于2010年3月13日在六寨至河池高速土建工程NO.3合同段从事挖孔桩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事后迟迟得不到赔偿。 近日,该农民工从南丹县人民法院领取被执行人公司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款103067.50元。 广西一建设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5日将其承建的六寨至河池高速公路NO.3合同K25+330拉杆地大桥桥梁挖孔桩基础及桩基砼和钢筋安装加工工程发包给第三人郑先生承包。2010年3月1日谭先生到第三人承包的工地从事挖孔桩工作,未与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年3月13日谭先生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后被送到南丹县中医院治疗,共住院51天。经河池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谭先生的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南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谭先生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南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建设有限公司应向谭先生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款共计105167.5元。广西建设有限公司不服,于2011年2月21日向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虽经法官尽力调解,但双方未达成协议。法院根据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由原告广西某建设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被告谭先生七级伤残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05167.5元,扣除原已支付的住院伙食费补助费2100元,尚应支付103067.50元;解除原告广西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先生之间的劳动关系;驳回原告广西某建设有限公司对第三人郑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广西某建设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级法院给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广西某建设有限公司仍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之下,谭先生向南丹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本着“急当事人之所急”的原则,先后多次找到广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做其思想工作,督促及履行法律义务。诚心所至,金石为开。执行法官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感染当事人。广西某建设有限公司于日前将103067.50元工伤保险待遇款交到法院。 责任编辑:
微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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