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两小时内疯狂抢夺两次 俩老乡均领刑交罚金
发布时间:2013-09-10 10:49:28


    本网讯(苏倩 黄美干)  广西都安县“80后”瘾君子韦甘宁刚从戒毒所出来不久,就与同是“80后”的老乡一起在两小时内疯狂抢夺两次,最终难逃法网,双双领刑入狱。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抢夺案,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陆宝捷、韦甘宁构成抢夺罪,均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2年7月3日中午,被告人陆宝捷、韦甘宁商量在南丹县大厂镇农贸市场内伺机抢夺,12时许二被告人发现独自一人的尹青娥,由韦甘宁接应,陆宝捷迅速从尹青娥身后将其佩戴的一对价值人民币1 803元的黄金耳环抢走;同日14时许,二人再次到农贸市场内伺机作案,发现罗春梅独自一人后,由韦甘宁接应,陆宝捷迅速将罗春梅佩戴的一条价值人民币4 387元项链抢走,逃离现场,将抢得的项链平分。后陆宝捷将自己持有的半根项链打成一个黄金戒指。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陆宝捷到南丹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 被告人韦甘宁在大厂镇街头被民警抓获,公安局将扣押陆宝捷持有的一个黄金戒指发还给罗春梅。

  南丹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宝捷、韦甘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6 1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构成抢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宝捷、韦甘宁积极实施犯罪,属主犯,应按照各自参加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陆宝捷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韦甘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抢夺所得的财物部分退赔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韦甘宁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