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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男子飞车抢夺妇女挎包再获刑6年7个月
发布时间:2013-08-14 13:39:12
本网讯(郭冬根) 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多次飞车抢夺妇女挎包。日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彭海兵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 2012年10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彭海兵骑摩托车尾随被害人郭某至105国道遂川县城路段时,趁女被害人郭某不注意将其挂置在电动车上的挎包抢走。被抢的挎包内有现金800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 2012年10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彭海兵骑摩托车尾随女被害人刘某至遂川县一三岔路口路段时,趁其不备将被害人刘某挂置在电动车上的挎包抢走。被抢的挎包内有黄金手镯一个、黄金项链一条、步步高牌手机一部及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00元及银行卡二张)。经鉴定,被抢的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11681.46元,被抢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5089.56元,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 2012年10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彭海兵骑摩托车尾随女被害人谢某所骑的电动车至遂川县一银行门口时,趁其不备将被害人谢某挽在左手手腕上的手提包抢走。被抢的手提包内有现金100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海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海兵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利用行驶的机动车作案,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海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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