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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再犯案 飞车贼难逃法网获刑十二年
发布时间:2013-09-04 10:03:26


    本网讯(王挺 梅怡萍)  飞车抢夺被刑事拘留后,因病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传唤不到案,时隔一年再因飞车抢夺被逮捕。日前,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华武立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经审理查明, 2008年10月份至2009年5月份、2012年3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华武立驾驶摩托车在江西省东乡县城街心花园、冷井二巷、萝卜岗东区、恒安西路及铜矿等地,先后四十次,乘人不备,将被害人何某、陈某、王某等人随身携带的包抢走,共抢得现金20832元、财物价值人民币10200.44元。

  另查明,被告人华武立2009年5月7日因涉嫌抢夺罪被江西省东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同年7月1日因病被取保候审,后不能到案。2012年10月20日因涉嫌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华武立利用行驶的车辆,乘人不备,先后40次抢夺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1032.4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华武立的辩护人提出,关于被告人华武立抢夺现金的部分,其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不一致的,应采信被告人意见;以及部分物价鉴定只依据被害人的陈述,未有物品原始购置凭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关于被告人抢夺现金情况,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基本吻合,能够相互印证,被害人陈述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中部分涉案财物被害人未能详细说明具体的购置时间、价格、型号等,且未能提供有效凭据予以证实物品价值,此部分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依据不确实充分,不应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对此部分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依法不予采信。被告人华武立犯抢夺罪后因病取保,经通知却不到案,并再犯同种之罪,主观恶性较大,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华武立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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