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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筹集毒资竟公然抢夺 二男子均获刑1年
发布时间:2013-09-06 09:26:19
本网讯(黄尚松) 广西宜州市北牙瑶族乡两个吸毒男子,毒瘾难耐,为筹集到毒资铤而走险,他们相互配合,公然抢夺一女子挂包,为此双双吃了牢饭。近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韦朝益、韦忠睦均犯抢夺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均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韦朝益、韦忠睦共同退赔给覃金红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韦忠睦、韦朝益均为30多岁的男子,均染上毒瘾,穷的叮当响,为筹集到毒资,他们决定上街寻找目标。 2012年11月2日17时许,被告人韦忠睦、韦朝益为筹集毒资,二人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窜至宜州市庆远镇龙水路口,发现女子覃金红独自走在路上,二人决定抢夺覃金红的挂包。韦忠睦驾驶摩托车靠近覃金红时,韦朝益趁覃金红不备,抢走覃金红的挂包,包内有500元人民币、一台红色金立牌手机等物品。后韦朝益分得250元,韦忠睦分得250元及金立牌手机。 2012年11月12日,被告人韦忠睦、韦朝益双双被宜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破案后,被抢的金立牌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覃金红。经宜州市价格认定分局鉴定,被抢的金立牌M508型手机价值人民币52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朝益、韦忠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朝益、韦忠睦犯抢夺罪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忠睦负责驾驶机动车搭载同案人抢夺及逃离现场,被告人韦朝益具体实施抢夺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朝益、韦忠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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