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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人骑电动车上路 超速酿事故自担责
发布时间:2013-09-09 11:03:57


    本网讯(张华 张仕新)  太康一位年逾六旬的老人骑电动车上路,因违规行驶,在超越同向行驶的一电动车时发生事故,造成自己受伤致残的严重后果。9月6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次要责任,因被告亦是一位年逾六旬的老人,无经济赔偿能力,尚无力支付高达11万余元的赔偿款。

    审理查明,原告李林系太康县杨庙乡人,2012年9月30日早上7时,已63岁的李林在太康县龙曲镇至转楼乡的公路上骑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在超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行驶的赵永时,发生事故,造成双方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林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即被送进太康县人民医院治疗,二人陪护,2012年12月19日出院,共住院80天,原告出院后,经鉴定为一级伤残,支付鉴定费2000元,现处于植物人状态,基本生活需要两人护理。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本案中,原告李林在超速行驶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赵永承担次要责任,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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