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徐耀军) 把车辆借给别人后,借用人驾驶该车辆出事故后,受害人要求车主和借用人共担责,诉至法院后,因车主无过错,车主不承担责任。2013年8月12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法院一审审结了该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由保险公司和借用人承担责任,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6日15时10分许,在中站区丰收路焦温高速路口处,被告许庭驾驶豫HBxxx号小客车从西向东逆向行驶,与从东向西行驶的许小明驾驶的豫HCxxx号小轿车相撞,致使王可受伤,经焦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勤务大队处理认定,许庭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天王可住入中站区人民医院治疗,共花医疗费6297.81元。许庭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是许新成,许庭系借用车辆,许庭具有驾驶证,该车于2011年5月28日在太平洋公司办理了交强险。
法院认为,被告许庭驾驶车辆与原告乘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事实,许庭逆向行驶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对原告受伤应予赔偿。被告驾驶的车辆已在太平洋公司办理了交强险,在保险期间出事故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许庭按责任承担。原告要求被告许新成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许新成虽然是车主,但在借用车辆的过程中并无过错,应由肇事者本人承担责任,对原告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和被告许庭承担相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