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莫崇耀 莫芬) 南丹一“90”后,出于好心,驾驶拖拉机搭载他人去亲戚家,半路却发生车祸,致使搭车人死亡,自己因此受到罚则。2013年8月6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因莫仕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五年。
2012年8月28日,南丹县罗富乡央哨村央更屯村民张承猛让被告人莫仕遥帮其运河沙到罗富乡湾村村纳丘屯张丽娅家。7时许,莫仕遥驾驶车牌号为桂12-10335多功能拖拉机装载河沙从央哨村央更屯往湾村村纳丘屯行驶。张丽欧因要去张丽娅家,所以坐上副驾驶位随车同行。11时许,行至湾村村内劳坡下坡路段时,车辆失控翻下三十余米深的山沟,造成张丽欧死亡,莫仕遥受伤的事故。经南丹农机安全监理站认定,莫仕遥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2年11月20日,经南丹县罗富派出所电话通知,被告人莫仕遥在家等候公安民警接受调查,2013年1月28日南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时,莫仕遥未反抗、逃跑。
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仕遥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发生路外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综合案件情况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