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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课间玩耍导致第三人受伤责任谁担?
作者:胡静   发布时间:2013-07-29 09:48:57


    【案情】

    课间休息时刻,中学生杨某与同班同学兰某在操场上玩摔跤。两人玩得不亦乐乎,没有注意到旁人,刚好隔壁班上的张某从厕所回来往教室走。一个不小心,杨某把兰某用力一甩,双脚刚好打到张某的脚,张某摔倒在地,头碰见地上的石头,到医院缝了三针。事后,张某的监护人要求学校、杨某与兰某赔偿医疗费。

    【分歧】

    学校、杨某与兰某是否应当赔偿张某医疗费?

    第一种意见认为,学校、杨某与兰某应当按照自身过错,按份责任赔偿。学校作为学生的教育机构,有教育与管理的义务,对张某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责任;杨某与兰某是对张某受伤的直接侵权人,应该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学校不承担责任,杨某与兰某的监护人各承担50%的责任。学校承担的是教育与管理义务,并不是监护人的义务,其对张某的手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杨某与兰某是对张某受伤的直接侵权人,应该承担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在此,学校就需要证明其尽到教育与管理义务,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其对学生在课间嬉戏的安全性都会进行提醒与教育。此案中,不能要求学校能够预见到张某会受伤的事实,只要学校尽到了教育与忠告的义务,就不应承担责任,学校并不是监护人的身份,不应过分苛刻要求其做到完全保护义务。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案中,杨某与兰某在操场上玩耍,不顾旁人,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预见到他们的行为可能伤害到旁边的路人,对张某的受伤,是直接侵权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张某的受伤,学校不承担责任,杨某与兰某的监护人各承担50%的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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