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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内被施工地坠落物砸伤责任谁担?
作者:胡静 发布时间:2013-07-24 09:10:15
【案情】 某中学校内宿舍楼在翻新,建筑公司一直在校内施工。周一早上,学生黄某正好从家中来到学校,在回宿舍的路上,被正在施工的施工架上坠落的一根铁棍砸伤,后到医院治疗。黄某的父母找到学校要求赔偿,学校拒绝赔偿,认为应该由建筑公司赔偿,后一直协商未果,黄某的父母把学校及建筑公司一并告上法院。 【分歧】 黄某在校内被施工架上坠落的一根铁棍砸伤,责任谁担?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学校担责,学校可以向建筑公司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父母把子女交予学校管理,学校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至于建筑公司是与学校之间签订的合同,学校可以向其追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学校和建筑公司连带担责。学校作为所有人,建筑公司作为管理人,都应当对此事故承担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校对于黄某有教育与管理的义务,管理的义务也包括安全管理义务,父母把未成年人子女交予学校,学校就应当肩负起“拟监护人”的责任,对黄某的人身安全负责。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学校作为所有人,建筑公司作为管理人,坠落物砸伤黄某,双方都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综上所述,学校与建筑公司都要承担责任,学生黄某可以向学校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建筑公司要求赔偿。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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