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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孩手中骗走皮包应定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作者:黄燕   发布时间:2013-09-04 11:12:55


    【基本案情】

    贾某带自己年仅三岁的女儿逛商城,中途去卫生间时把随身携带的皮包交到女儿手中“保管”。后李某发现年仅三岁的小女孩独自在卫生间门口,便上前谎称自己是贾某的朋友,来帮忙拎包。听后,小女孩毫无提防地将皮包交到李某手中。随后,李某便逃之夭夭了。贾某从洗手间出来后,才发现女儿已上当受骗,皮包内物品共计价值12000元。

    【意见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是贾某朋友的事实,并使得三岁小女孩误解从而交付了手中的皮包,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欺骗没有处分财物意思能力的小孩交付的,不属于诈骗罪意义上的“交付”,而只是一种窃取,构成盗窃罪。

    【分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本案应定盗窃罪。

    首先,诈骗罪除了要有欺骗行为,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之外,“交付”是诈骗罪最突出的特征。诈骗罪中的“交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基于同意的占有转移,即交付是出于交付人有意识的交付,自愿的交付。第二,被骗交付人是具有占有转移处分权限的人,即交付人是财物的所有权人、管理人等。第三,交付者需具有相应的处分能力。本案中,李某从三岁小孩手中“骗”取皮包,但三岁小孩并不具有相应的处分能力,且不具有处分的意识和权限,即并不符合上述所说的诈骗罪“交付”的构成要件。

    其次,由于三岁小孩不具有相应的处分能力,李某从其手中“骗”取皮包,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秘密性”,即相对于皮包的所有权人贾某而言,李某“骗”取皮包的行为,是在贾某并不知情且违背意志的情形下进行的。因此,李某非法获取皮包的方式并不是骗取而应认定为窃取,本案应认定为盗窃罪。

    (作者单位:广西临桂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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