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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拦路抢劫 一男子被判刑三年罚二千
发布时间:2013-09-02 11:42:35


    本网讯(向星州)  被告人王林整日无所事事,游手好闲,因缺钱抽烟喝酒便纠结结同伙抢劫他人财物。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王林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近日,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林有期徒刑3年,罚金2000元。

  2011年6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王林与刘东、黄五、杨中、杨三(四人已被判刑)各自驾驶两轮摩托车从玉洪街上返回本村。途中,王林提议要在“黑湾沟”(地名)处的公路上拦截过往车辆抢钱买酒喝,刘东等4人表示同意。后王林等5人发现姚成、陈权二人驾驶摩托车运载茶叶开往“黑湾沟”方向,便超车提前到达“黑湾沟”坡顶的公路上,几人把摩托车停在道路中间进行拦截。由于道路被堵拦,陈权被迫停车,王林等人将陈权围住,王林以陈权的摩托车刮蹭其车为由威逼要钱,陈权拒绝后便被王林殴打。后姚成也驾车到达现场被堵拦,王林仍继续恐吓陈权要钱,姚成便对王林等人进行劝说,却被王林用拳头殴打脸部和头部致出血,王林还用脚将姚成连车带人踢下路沟致伤,后陈权和姚成被迫分别将40元、80元现金交给王林,所得赃款被王林购买烟酒等物品与同伙吃喝挥霍一空。之后王林外逃,2012年11月22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抓获。

  凌云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语言威胁、殴打等手段,合伙刘东等人抢劫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所有权,构成了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林首先提起犯意,并在抢劫过程中积极主动采取殴打等行为,在该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林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凌云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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