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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办保险而不办 员工受伤单位赔
发布时间:2013-09-02 10:24:54
本网讯(吴木生 王晖) 一起因单位未为职工办理保险,在员工突发疾病后不能报销医疗费而引起的侵权纠纷,经二级法院审理,最终于8月29日在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三庭宣判审结。 2011年6月23日,贵溪市电厂因项目扩建需要,要将原江家山村民小组整体拆迁,为安置该村民小组村民的就业,成立了贵溪市江家山劳务有限公司,每户村民安置一人在该公司工作。原告江林系通过安置成为公司职工,并且办理了从事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的从业资质,月工资1700元。自2009年9月,原告受公司派遣到贵溪发电厂从事高空作业。2012年8月1日早上6点原告和往常一样上班,在贵溪发电厂厂房内冲洗高空管道,工作至上午8时30分左右,回公司休息室换衣服时突发疾病倒地昏迷不醒,被送至贵溪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并脑内血肿、右侧大脑中动脉瘤。因病性危急,贵溪市人民医院建议立即转上级医院治疗。当天,原告被转到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继续抢救治疗,经诊断为:右侧大脑中动脉瘤、前交通动脉瘤、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叶血肿,住院18天,花费治疗费等各项费用71220元。原告认为,其系被告公司职工,突发疾病后本可以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但被告却从未给原告依法办理过职工医疗保险,致使原告不能报销医疗费,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治疗疾病所花的医疗费71220元。 一审贵溪市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同属医保的征缴主体,被告公司作为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参加医保。原告个人应当缴纳的费用,应由被告公司从其本人工资代扣代缴。原告江林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71220元,根据鹰潭市人民政府鹰府办发[2011]4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扣除自费和自付部分17161.96元,可报销医疗费53251.88元。故贵溪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江林可报销医疗费人民币53251.88元,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支持一审法院的观点,但在二审中原告江林愿意作出让步,明确表示被告公司对其的赔偿不少于40000元,该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故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江林医疗费用40000元。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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