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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长请他人代驾撞残路人 单位买单赔八十万
发布时间:2013-08-09 11:01:48


    本网讯(刘厚起)  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请他人代驾,结果发生车祸致人伤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过法官耐心持久的调解,用人单位赔偿伤者810000元。

    2012年2月14日,宜春市袁州区某资源局下属某所所长钟某执行完工作任务后驾车回单位,因自己状态疲惫而请同行的非本单位人员黄秋生帮忙驾驶,行至万载县株潭镇龙江路口地段时,将右前方行走的原告龙金生撞倒。经万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黄秋生应付全部责任,龙金生不负责任。龙金生受伤后,先后在宜春市人民医院和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住院治疗4个月,经诊断为胸髓损伤并截瘫等。出院后在家继续治疗。2012年10月26日,经江西省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金生构成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肇事车辆为某资源局所有,实际使用人为该剧下属某所,且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2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龙金生诉至万载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资源局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2640768元。

    诉讼中,某资源局申请重新鉴定,经江西中康残疾辅助器具司法鉴定所鉴定,龙金生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为172187元;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一级、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为1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黄秋生出于好意帮钟某驾车,系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行为,其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由被帮工人即钟某承担赔偿责任。而钟某驾车系因执行工作任务,其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龙金生因交通该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额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某资源局进行赔偿。经过法官长达五个月的耐心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和解,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龙金生320000元,某资源局赔偿龙金生810000元,龙金生获得赔偿款共计1130000元,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项一次性了结。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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