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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警伙同员工监守自盗公司60公斤粗银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3-08-27 11:53:57
本网讯(余志刚) 广西河池市兴华冶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华公司)经警马永飞、熊宝、廖华兵等三人伙同该公司员工梁耀华、黄柏树、朱保国,利用职务之便,相互勾结盗窃公司粗银合金60公斤。8月26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贪污案,被告人马永飞、熊宝、廖华兵、梁耀华、黄柏树、朱保国等六人因涉嫌贪污罪,被告人黄海平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永飞与被告人梁耀华、廖华兵、熊宝等人商量各自利用职权合作盗窃公司六车间银转炉的粗银合金。2012年8月23日18时许,兴华公司冶炼厂领导走后,被告人马永飞和廖华兵便驾驶小轿车进到兴华冶炼厂的办公区,随后用自身保管的钥匙开门进入监控室,并打电话告知被告人梁耀华,两人相互通气做好盗窃粗银合金的准备后,马永飞便将厂内的监控摄像全部关掉,梁耀华则进入银转炉车间,与当天在银转炉上班的被告人黄柏树、朱保国一起将炉内的粗银合金舀出装入铸模中并冲水冷却,然后梁耀华将五块成型的粗银合金用渣车推到六车间对面的渣场倒放,并电话通知马永飞巳经盗得粗银合金。被告人马永飞接到电话后便恢复监控摄像,离开监控室,坐上廖华兵的车离开厂区,然后打电话通知被告人熊宝将放在渣场的粗银合金运出厂外。晚上20时许,在厂区内巡逻的熊宝来到渣场,将粗银合金用胶线捆绑固定在腰间肚皮前,用衣服盖好走出厂区大门。因熊宝是负责厂内巡逻的保卫人员,门卫的保安员便没有对其检查由其自由进出。熊宝用此方法依次将五块粗银合金带到办公区停车场放到其车牌号为桂GA089V的小车尾箱内。22时许,熊宝打电话告知马永飞、黄海平粗银合金巳经被带出厂区。随后,被告人马永飞、梁耀华、熊宝、廖华兵、黄海平等五人带着偷来的粗银合金来到黄海平位于河池市肉联厂13栋住宅楼一楼的房屋内进行除渣、取样后称重,除掉废渣后的粗银合金共重约60公斤。8月24日8时许,被告人熊宝、黄海平一起来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两人使用假名委托该公司对样品的含银度进行检测。当天17时许,化验结果出来后,熊宝与梁耀华来到黄海平车上进行结算,黄海平当场将购买这五块粗银合金的应付款27万元现金交付给熊宝和梁耀华,熊、梁二人拿到钱后将钱转分给其他被告人。 被告人马永飞、熊宝、廖华兵、梁耀华辩称:我们不是公务人员,也不是公司的领导及管理人员,也没有共同商量盗窃,只是临时起的犯意,偷拿了公司的财产,应是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我们犯贪污罪,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人黄柏树、朱保国辩称:我们没有与任何人商量过盗窃,我们只是做自己本职工作,不知道他们偷拿公司粗银合金去卖。虽然我们分得了点钱,但也不应该构成犯罪。 被告人黄海平辩称:我只是个生意人,与他们来往也仅限于生意上的事,没有与他们商量过盗窃。至于卖给我的粗银合金,我也不知道是他们偷来的,不应该构成犯罪。 公诉机关认为,兴华公司系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国有独资)的全资子企业,被告人马永飞、熊宝、廖华兵、梁耀华、黄柏树、朱保国均为该公司工作人员,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商量各自利用职权合作盗窃公司六车间银转炉的粗银合金,共盗得粗银合金60公斤,获赃款27万元,其行为均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黄海平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然低价购买,其行为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后,七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此案未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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