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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受伤状告施工单位 无证据遭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13-08-26 15:39:21
本网讯(李海连) 原告李军称掉进被告田阳县自来水厂施工工地的井坑受伤,要求施工单位赔偿其各项损失89426.05元。近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无证据证实其所受伤害与工地有因果关系,依法驳回原告李军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军诉称,2013年4月20日晚23时许,原告从朋友家喝酒回家途中,掉进被告田阳县自来水厂在田阳县城欧艺施工工地的井坑,头部撞击水管,晕过去,后因污水刺激醒来爬到路面。第二天早上被发现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医生检查诊断为:1、吸入性肺炎;2、呼吸衰竭;3、病毒性肝炎乙型慢性;4、低钾血症,共花去医疗费四万多。李军认为被告进行自来水管阀门水井坑设施建设,没有设置防护设施,也没有设置醒目标志造成原告损害,要求被告田阳县自来水厂赔偿其所受的各项损失共计89426.05元。 被告田阳县自来水厂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跌入被告自来水阀门井。从现场的图片来看,自来水阀门井井中水是清洁的,没有任何污染,而且阀门井深为两米左右,如果原告跌入,一点外伤都没有,不符合常理;二、从原告所提交的医疗费用清单来看,75%都是治疗肝脏的,跟本案没有关联性。综上分析,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3年5月29日,法院依法双方要求组织勘验现场,打开井盖测量,自来水阀门井长1.9米、宽1.9米、深2.2米,井内深1.7米处中间有一个铁阀门,深1.4米处中间有一条直径200毫米的塑料水管横过,井内有0.1米深的积水,没有油污,没有刺鼻气味。经过走访周围居民,井坑旁自施工始立有安全警示牌。 以上勘验笔录,与事发时四位现场目击者所述情况一致。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现场勘验情况,法院认为,原告称掉入被告正在施工的井坑,头部撞击水管,晕过去,后因污水刺激,才爬到路面。而当时被告的自来水阀门井只有约0.1米深的积水,没有油污,没有刺鼻气味,井坑墙壁和水管、阀门没有被碰刮的痕迹。原告在田阳县人民医院的诊断为:1、吸入性肺炎;2、呼吸衰竭;3、病毒性肝炎乙型慢性;4、低钾血症。且头颅CT未见异常。因原告李建军有长期大量饮酒史,出现以上诊断符合医学病理。原告提出的证据无法证实其跌入被告的自来水阀门井,因此原告所受损失与被告修建自来水阀门井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原告无证据证实其所受伤害与工地有因果关系,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李军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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