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周龙 曹永清) 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件,该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正龙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2年10月22日晚,被告人李正龙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小轿车在320国道从万载县城往上高县城方向行驶,车上载有汪小晴、张怡、辛洪三人。20时20分左右,被告人李正龙驾车行至万载县粮食储备库前路段时,撞到道路右侧花圃隔离带,汪小晴被甩出车外,造成其重伤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正龙与辛洪下车搜寻w汪小晴,打了120电话后,在现场等候。经鉴定,被告人李正龙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56.94 mg/100ml,构成饮酒驾驶条件。经认定,被告人李正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归案后,被告人李正龙如实供述了其交通肇事的事实并已赔偿给被害人汪小晴人民币27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正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饮酒的情况下驾车行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李正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被害人,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