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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相撞虽无责 危险驾驶拘一月
发布时间:2013-08-27 11:26:10


    本网讯(谭召日 蓝晓芬)  他人超车与自己发生碰撞,虽然不用承担事故责任,但却因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8月26日,广西武宣法院以黄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2年11月31日,苏珉驾驶摩托车从覃塘回家。当天19时57分,其行驶至209国道3058公里处,在超越同向在前的大货车时,与相对方向由被告人黄杰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苏珉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苏珉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杰不承担事故责任。

    虽然此次交通事故黄杰不用承担责任,但交警大队的民警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发现黄杰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后带其到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黄杰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9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黄杰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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