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吴理钰 曾小燕) 袁海生在回家途中遭遇车祸,住院治疗一个多月仍然毫无起色。面对高昂的医疗费用,家人是心力交瘁。2013年8月22日,遂川法院为解当事人燃眉之急,启动先予执行制度,裁定由保险公司支付先予执行款200,000元。
2013年3月8日,袁海生骑着摩托车前往遂川县草林,与因超车未确保安全距离的王华驾驶的中型货车相刮撞,导致其受伤。袁海生受伤后在遂川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但因伤重被送往赣州市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经诊断,袁海生为重型颅脑损伤,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创伤性湿肺,双侧血气胸,颈胸及腹部创伤性皮下气肿,纵膈气肿,左侧锁骨骨折,左侧肩胛骨骨折,左侧眼睑裂伤。经遂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认定,王华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家人已花费了27万余元医疗费,但袁海生仍然昏迷不醒,再也无力支付后续的医疗费用了,在万般无奈之下,袁海生家属只好向法院请求帮助。
承办法官在了解到袁海生的实际情况后,立即向庭长和院长进行了汇报。院长高度重视,指示即刻着手办理。经审理查明王华所驾驶的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而且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因此这完全符合我国民诉法中关于先予执行的范围和条件。于是承办法官当天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遂川支公司送达了先予执行裁定书,要求保险公司在收到裁定书5日内将200,000元医疗费用汇到法院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