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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醉酒驾驶摩托车获刑
发布时间:2013-08-27 11:18:33


    本网讯(周龙)  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醉酒驾驶致人死亡的案件,该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郭云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经查,2013年5月22日,被告人郭云在中午及晚上两顿均饮用白酒后,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由万载县政府广场往西屏山公园方向行驶,18时许,当车行至万载县原水利局旁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受害人朱宏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使受害人朱宏因胸部外伤诱发原有心脏病而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万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事故原因系被告人郭云无证且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夜间下雨的情况下未降低行驶速度,以及受害人朱宏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超员,且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靠右行驶共同所致,被告人郭云和受害人朱宏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当天提取的被告人郭云血样鉴定,被告人郭云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5.83mg/100ml,属醉酒驾驶。归案后,被告人郭云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驾车的事实,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赔偿了受害人朱宏家属部分损失计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归案后,被告人郭云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驾车的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云自愿认罪,认真悔罪,并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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