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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五千要还一万五 欠债十七年终要偿还
发布时间:2013-08-28 16:31:36
本网讯(吴聚川) 借了别人5000元,约定利息二分,并找来保证人。但结果,一直不还,利息竟然达到了10000元,是本金的两倍。保证人代为偿还后,遭遇了重重难题,最终,十七年后,将借款人起诉到法院。8月27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印染厂偿还原告张群生代偿款15000元及利息。 1996年,印染厂因资金紧张,张群生从陈福安处借款5000元交于印染厂法定代表人,苗占成出具借款协议一份,内容为 “借款协议,因我厂扩大生产,特向陈福安借款伍仟元整(5000.00元),使用期半年,利息贰分”字样的借款协议一份,张群生在该借款协议下面书写“保人:张群生 1996年2月29号”。苗占成将借款5000元交于该厂出纳。借款逾期后,因印染厂未能偿还,苗占成于1996年12月5日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还款计划上加盖印染厂公章。印染厂未能在约定的计划期限内偿还陈福安借款本息。后张群生向陈福安垫付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10000元。 后张群生多次向被告印染厂追偿未果,从印染厂拉走一批半成品台布。2008年8月9日,苗占成向印染厂会计出具说明一份,内容为:“说明, 96年3月份我厂为扩大业务,叫张群生为该厂贷款伍仟元现金,交给了我,因当时经营不善,一直没还上,后来用该厂半成品计划加工成品卖后还帐,也没有加工,那半成品并不是顶帐,望从租赁费中还清本息。特此说明,原印染厂厂长,苗占成,2008年8月9号”。因张群生所拉走的半成品台布未能加工成成品,至今在张群生处存放。 印染厂在审理过程中辩称,张群生拉走的半成品价值23479.97元,已将借款抵偿清。由于张群生认为用台布抵债吃亏,于是多次找到苗占成称拉走的台布是加工,而不是抵债,让苗占成给其出具证明,无奈苗占成在原告的逼迫下按照其意思出具借款协议、还款计划等,并不是苗占成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协议上的公章是原告后来自己盖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印染厂出具的借款协议、还款计划及说明等均能够证明被告印染厂借陈福安现金5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半年,利息贰分的事实。借款逾期后,在被告印染厂无能力偿还的情况下,原告作为保证人代被告印染厂向陈福安偿还借款本息15000元后,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印染厂追偿,并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印染厂给付垫付款15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借款协议载明的利息贰分是指被告印染厂向陈福安借款利息,原告以此主张垫付款利息按贰分计算无事实依据。利息应自代偿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基准利率计算为准。被告辩称印染厂借的是原告款,而没有借过陈福安款,且未约定利息,与印染厂出具的借款协议及还款计划及查明的事实相违背。原告多次向被告印染厂主张权利,最后一次是2013年1月29日,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被告印染厂辩称出具的借款协议等是在原告逼迫下,并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故被告上述辩解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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