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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他人借款不还 自身举证不能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08-26 10:28:51


    本网讯(江帆)  在借款给他人的时候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并署上名字和日期,这是民间借贷的习惯做法。而当前则有不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因未能有效举证,往往承担败诉风险。8月22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原告崔健举证不能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崔健诉称, 2009年5月8日被告方元因装修房屋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约定一年内还清,2010年4月9日被告方元还款13000元,并请求延期一年还余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000元及逾期利息1540元。

    庭审中,被告方元辩称其未向原告崔健借款,借条不是被告出具的,而原告崔健称借条上的还款内容是被告丈夫书写,但无其丈夫裴强的签名,但未得到被认可。法院释明原告崔健三日内申请笔迹鉴定及申请追加被告丈夫裴强为被告,但原告不同意。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已的诉讼主张,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以非被告出具的借条要求被告还款,且称借条上的还款内容是被告丈夫书写,但被告不承认向其借款的事实,原告不申请做笔迹鉴定亦不同意追加被告丈夫王文强为被告,且原告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之责任。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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