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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经理以公司名义借款投资血本无归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8-21 10:22:23


    本网讯(黄启任 黄美干)  广西南丹县一公司女经理罗春秀因为轻信他人游说,私自以公司名义跟他人借款用于个人投资,结果血本无归,还不起债务,触犯了刑律。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挪用资金案,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罗春秀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责令其退赔赃款40万元及利息给受害单位。

    2004年4月,时任南丹县综合商业公司(以下简称“综合公司”)经理的被告人罗春秀经人介绍认识柳州地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柳地农技服务中心”)的陈昌亮,陈昌亮向罗春秀介绍沙隆达公司2005年冬季储蓄销售资金贴息活动项目有效益。罗春秀认为可以投资后,为组织投资款,2004年7月16日,罗春秀私自以综合公司名义将综合公司所有的位于南丹县城关镇民治街15号1处房产抵押给彭秀丹,彭秀丹以万春燕名义与罗春秀代表综合公司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彭秀丹将20万元借款汇入罗春秀指定的其个人账户上。2004年7月23日,罗春秀在综合公司会计李桂荣和出纳谢显仕未知情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开具了1张收到“万春燕交来流动资金借款20万元”的收款收据给彭秀丹。2004年11月30日,罗春秀又私自以上述相同方式再一次将公司位于南丹县民治街15号房产抵押给彭秀丹,又获得借款20万元。罗春秀获得上述40万元借款后,未计入综合公司财务账,连同自己组织的5万元,共45万元,分别于2004年11月30日、2004年12月26日、2005年2月25日3次汇入陈昌亮的账户,用于沙隆达公司2005年冬季储蓄销售资金贴息活动项目的个人投资,结果血本无归。直至今日,罗春秀挪用公司本金40万元未归还。

    南丹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春秀作为公司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以公司名义并将公司房产抵押向他人借款40万元,得款后未入公司账户,挪用于营利活动,达到数额较大以上,且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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