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基本案情:原告陈建仔本与被告李本良系姑表亲戚,关系一直较好。被告李本良由于投资煤矿缺乏资金,便于2008年9月30日、2008年10月29日分二次向原告借得现金30000元,被告于借款时分别出具了一张10000元和一张20000元欠条给原告,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责令被告李本良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
司法协理员工作情况:立案后承办法官及时与当事人所在地的村支书即司法协理员陈有生取得联系,司法协理员听完这个案情后,当即表示可以做通两人的思想工作。原来司法协理员了解原、被告二人关系一直不错,只是因为今年正月间双方妻子因一点鸡毛蒜皮的事情而吵嘴,以至于双方家庭存在一点隔阂。果如司法协理员了解一样,被告并不是赖账不还钱,只是觉得原告一家欺人太甚,根本未把被告当作亲戚。司法协理员一方面努力劝解被告,告诉他与原告既是亲戚又是近邻,双方应该互谅互让,一方面将原告的姨夫也就是被告的姑父请来。原告姨夫配合司法协理员一起做通被告工作后,被告表示因为年底将至,矿山急需资金周转,希望能分批分期归还。原告姨夫当即表示做主同意,后原告姨夫又与司法协理员来到原告家中,指出原告妻子的错误所在。原告表示愿意向被告道歉,并接受被告的还款计划。当天下午,原告便到法庭申请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