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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缴税款转借款未约定利息 法院判无息偿还
发布时间:2013-08-29 10:53:41
本网讯(吴函芮)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原、被告在发生借款关系时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进行了审理,判决被告周克生归还原告罗凤梅借款人民币500万元。 2000年至2003年期间,原告罗凤梅以借款给被告周克生的方式先后代被告缴纳矿产品交易税等各种费用,总计人民币500万元。2003年10月10日,被告为此写下一张总借条,借条内容为:兹借到罗凤梅人民币伍佰万元正。因被告未还款,原告向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罗凤梅以借款给被告周克生的方式先后代被告缴纳矿产品交易税等各种费用,总计人民币500万元。被告为此写下借条。该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保护。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500万元。对原告主张支付自2003年以来的借款利息50万元,因为双方借款时没有书面约定利息,被告对此有异议,原告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有利息,故双方的借款应属无息借款,法院遂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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