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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借款有保证 权利过期不用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08-21 10:14:25


    本网讯(谷原忠 马卫方)  有保证人保证的债权,本应有保障,但是债权到期一味地寻找债务人,过了六个月保证期后,才向法院起诉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能否获得支持?近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保证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过保证期间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2月13日郑飞为原告孔学文出具借据一份,借据中记载:“今有本人因急用钱借孔学文人民币2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1年8月30日前偿还,逾期不还本人自愿承担违约责金10000元,发生法律纠纷时原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郑飞。保证人:刘军。”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郑飞下落不明,经原告多次寻找,仍然没有找到。直到2013年6月,原告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证人刘军承担本案的保证责任。

    在诉讼中,原告称在保证期间内多次向被告刘军主张过权利,但没有相关证据,而被告予以否认,认为保证期间已过,有权利不用过期作废,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孔学文与案外人郑飞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刘军为负有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履行期限届满后,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被告(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但担保法也对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做了明确规定,即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应计算至2012年2月30日。庭审中,原告虽主张在保证期间内曾要求被告履行担保责任,但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无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故认定原告的诉讼主张证据不足,被告作为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已过,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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