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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赌债冒充借款打官司索赔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08-19 09:28:29
本网讯(杨成作) 有的人总会动歪脑筋,为了要到赌债,就将赌债写为生意投资借款等名目,以换取法院的支持,但最终难逃法官的明辩。近日,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以赌债不予支持为由,驳回了陈小华的借款纠纷诉讼。 原告陈小华诉称: 原告陈小华与被告李春明是娱乐会所的同事,2010年9月30日李春明向其借款38500元用于生意投资,并约定于2010年11月30日前还清,当日便书写借条。但至今都不见李春明主动还款,经多次追款被告都不予理睬。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陈小华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500元,两年的利息4000元,代理费3000元。 被告李春明辩称: 陈小华起诉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他于2008年至2011年就读于广西某学院。在就读大二时,到离校一公里多的贵族娱乐会所当服务员而结识了陈小华。在足球世界杯期间,陈小华在会所里坐庄收数进行赌球,开始时他和其他人一样用电话报数进行赌球,偶尔得到一点小利,他下注了一个多月后赌输了将近一万元,当时他就把就读三年级的学费拿去结账给原告。之后被告继续下注,下注的数额有一千到三千不等,结账时赌输的数额高达38500元,因其仍是在校生无付款能力,陈小华在找不见他的的情况下强行拿走了被告价值4000余元的电脑。2010年9月30日陈小华碰到了他,就胁迫被告写下了虚假的欠条。因此两人根本就不是同公司的员工,陈小华所出示的欠条属于赌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被告李春明于2008年9月就读于广西某学院,并于2011年6月30日毕业于该校。在2010年足球世界杯举办期间,被告与同宿舍的两位同学一同到离学校一公里外的贵族娱乐会所当服务员打短期工,打工期间认识了原告。被告在打工期间参与了赌球行为,采用的是电话或网上下注的的方式进行赌球,每注下注的数额有一千到三千不等。2010年9月30日被告给原告写下了一张《借条》,《借条》的内容为:“现本人李春明今借到陈小华人民币大写:叁万捌仟伍佰圆整(38500元),定于2010年11月30日前还清。特立此据,借款人:李春明。”被告写下《借条》后,原告认为被告欠其借款不还,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38500元,利息4000元,代理费3000元。 法院审理院认为,被告在学校学习期间到贵族娱乐会所打短期工而与原告相识,原告将38500元借款借给被告,38500元借款不是一笔小数额,原告与被告相识的时间比较短,对于在短时间内相识的人原告便给其借钱,况且被告又是一名在校学生,不具备还款能力,原告也未让被告向其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来保证债务的清偿。因此,对于原告借款给被告的事实令人产生合理的怀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原告单凭一张《借条》,却没有提供其他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无法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借贷关系。而被告在贵族娱乐会所打工期间,与原告参与赌球行为,不排除原、被告之间所欠债务为赌债的可能。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相关法律,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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