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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贴告示公布员工违纪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作者:章玉娟 发布时间:2013-08-28 09:48:34
【案情】 黄某原系某服饰公司做仓库保管员。2013年3月,黄某见到来公司拿布料裁片外加工的个体工商户孙某裤子的款式很好,于是找到裁剪房主管邹某说希望可以帮自己女儿做一条,邹某同意并多裁了2条女裤裁片交代给孙某。后来,公司负责人知道了此事,责问了黄某和邹某二人,并对他们做出各扣300元工资的处罚。黄某觉得气不过,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第二天,当黄某到公司结算工资时,却发现公司院内张贴着《关于对仓库保管员黄某的处理决定》,内容为“仓库保管员黄某,无视厂纪厂规,擅自离岗……私自拿公司的面料让外来加工商为其个人做衣服。此事虽然给予了经济处罚,但其行为公司不予原谅。为此,经公司研究……给予黄某开除出厂……停发尾欠工资……”。黄某愤而撕下告示,起诉到法院。 【分歧】 本案中,对于公司是否有权公告黄某行为的权利,实践中产生了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侵占公司的布料构成对公司的侵权,公司有权对黄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公告,不构成对其名誉的侵权。本案中,黄某和邹某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私利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公司有权对其做出处罚,且该公司对其做出的处理行为是在黄某任职于公司期间做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处罚告示是在黄某辞职手续尚未了结时张贴的,属企业内部管理行为,黄某起诉,法院当驳回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公司张贴的告示含有诋毁、降低黄某的社会评价内容,构成对黄某人格的贬损和降低,侵犯了黄某的名誉权。本案中,公司告示内容夸大了事实,尽管黄某多拿裤料为自己女儿做裤子是事实,但其实经过裁剪房主管邹某同意的,不是一人秘密为之的。黄某违反公司纪律,得到公司的处罚无可厚非,但这个处罚要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公司张贴告示片面公告的行为,给黄某的人格和名誉造成的贬损。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公司张贴的告示内容中,片面地陈述事实,容易造成公司其他员工同事对黄某的误解,以至于对其人格品质产生坏的影响。且这种影响不止在公司范围内存在,也可能流传于公司以外,可能影响黄某的再就业甚至是降低社会评价。因此,公司该种行为侵害了黄某的名誉权。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处理违纪员工有一定的限度。员工违反工作纪律,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当地行使自己的管理权限,以保障本企业对内对外事物的正常运行,但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公司公告批评黄某并非不可,但公司仅是片面陈述,加重了对黄某行为性质的认定,容易让人以为黄某的行为严重违法甚至构成犯罪。然而,非经司法机关认定,任何人都不得被确定为行为违法或是犯罪。否则,就构成侵权。 综上,该服饰公司滥用权利,在没有事实依据及未经有关法定机关认定黄某存在侵占公司财产的情形下,在该公司内部张贴含有诋毁、降低黄某社会评价内容的告示,客观上贬损了黄某的人格,降低了黄某的社会评价,对黄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压力和损害,侵犯了黄某的名誉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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