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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张贴大字报催要借款侵犯名誉被判道歉
发布时间:2012-10-18 10:37:29


     本网讯(通讯员 王明明)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催要借款本身没有错,但也要讲究个方式方法,若是损害他人的利益直至触犯法律,那就得不偿失了。近日,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催要借款而故意损害他人名誉的案件,判决黄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道歉信的形式书面向李某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将张贴的大字报全部收回销毁。

    李某与黄某本是熟识的朋友,平日里关系还不错。2008年李某做生意需要资金扩大生产规模,向黄某借款10万元。二人约定,三年后李某要归还全部借款及利息。2011年李某要求先归还借款后归还利息,黄某则要求李某一次性付清本金及利息,否则不收借款。李某不同意,二人遂成纠纷。黄某以李某不归还借款为由将其告上法庭。为催促李某早日归还借款,2011年3月黄某四处张贴李某的大字报,上面有李某的照片、名字,并侮辱李某是大赖皮、大骗子等。黄某送给李某的大字报的背面还写着“限你三日内归还本金及利息,否则大字报将贴满市场和大街,每周贴一遍”的威胁话语。黄某张贴大字报使李某在熟人面前抬不起头,无法与人正常交往和工作,给李某的精神造成压力。为给自已讨个说法,还自己清白,李某一怒之下将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50000元。

    马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李某与黄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且正在诉讼过程中,在没有结果之前,黄某就在李某居住的一定范围内张贴印有原告照片、名字,侮辱李某的内容的大字报,让人看后对李某的评价降低, 给李某生活造成负面影响,造成李某名誉贬损,其行为构成侵犯李某的名誉权。依照《民法通则》之规定,判决黄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道歉信的形式书面向李某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将张贴的大字报全部收回销毁。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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