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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官人身权、名誉权的保护要引起关注
作者:高晓明 发布时间:2012-12-14 09:47:34
当今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思想意识不断撞击,社会矛盾呈多发性、多样性,大量矛盾以案件方式进入法院。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作为纠纷的裁判者,不可避免地成为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的承载者,法官人身权、名誉权的保护面临的挑战。为此,要关注对法官人身权、名誉权的保护。
(一)建立健全法官权益的社会认同机制。要建立与法官履行职责相符的相应社会认同机制,要通过新闻传媒的正确舆论导向,有效打击侵犯法官人身权、名誉权的行为,使法官的审判权、控告权等权益保护得到全社会的认同。只有让法官群体都能工作、生活在权益保护的阳光之下,才能捉使法官能动地去推动司法权的有序运行,去实现司法为民的审判理念。 (二)建立健全维护法官职业操守的防范机制。首先法官要加强自身修养,恪守职业道德,只有法官信仰法律、坚持正义,才能得到他人的尊重、社会的认同。其次要通过纪检监察、社会监督、新闻媒体监督,严格约束法官业外活动,以避免人情网、关系网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再次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行法官定期轮岗制度,打破刑事、民事、行政间的专业界限,使法官轮流任职,避免产生熟人环境,防止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 (三)建立健全保护法官权益的安保机制。地方党委、政府要考虑增加法院安保警力编制,以加强法警的内保力量;划拨专项经费,应用高效能安检设施,配置先进的防暴装备,以增强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从而达到开庭、执行时有足够的安全保障。要加大法院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实行审判区与办公区的隔离,不给不法分子施暴或侮辱行为留有可乘之机。要建立对法官权益保护的应急处理机制,在不法分子向法官实施暴力或者侮辱行为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控制并及时固定证据,以利于善后工作的妥善解决。 (四)建立健全保护法官权益的法律机制。建议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要利用参加人大、政协会议等时机,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立法上,在《法官法》中明确法官控告权利的行使途径。如,受理控告主体,控告提起的期限,作出处理的期限以及作出处理的救济权利等;要充分考虑对法官的权威性的保护,将藐视法庭、庭外侮辱、诽谤法官及威胁法官的行为列入刑法的保护范畴。 (五)建立健全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联动机制。地方党委、政府部门要督导法院强化诉讼服务机制,通过法制宣传、诉讼服务等方式,切实保障诉讼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建立行政、司法、群众团体“三位一体”联动机制,在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指导下,变被动接访为主动预防,变事后息访为诉前化解、审中息诉,变领导负责为人人有责,把源头性、基础性、根本性的工作做牢做实,真正有效地破解涉诉信访难题,营造文明、和谐司法的良好氛围。 总之,笔者认为法官代表着国家行使权力,如果法官的人身权、名誉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带来的结果必然是国家公权力的不受尊重,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目前,由于对法官人身权、名誉权的保护问题,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必须引起足够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作者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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