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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员工动用“私刑”捆绑偷窃少女挂牌示众
发布时间:2013-03-27 09:49:34


     本网讯(通讯员 沈晓璐)   小女孩偷东西被超市员工抓住,本应交给警察处理,但是超市的员工没有按章办事,而是采用了“私刑”。3月26日,广西北海中院终审判决超市老板及两名员工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依法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3649.18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共23649.18元,并以书面形式向小兰赔礼道歉,将道歉声明张贴于该超市门口和小兰就读的小学门口。

    2011年12月4日,广西合浦县白沙镇某超市门前,一名10岁左右的小女孩被绑在电线杆上,上衣褪至手臂上,低头哭泣,胸前还挂着一块纸牌,上面写着“小偷”二字。正值寒冬腊月,北风凛冽,小女孩脸色发白,咳嗽不止。在围观群众的多次强烈谴责和反对下,超市员工才将小女孩解绑,带回超市内。

    这名小女孩名叫小兰(化名),是合浦县白沙镇一名留守儿童,父母长期在外打工,小兰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当日,小兰像往常一样到镇上赶集,她到超市拿了2个发夹(价钱分别标价35元和25元)和3颗糖果(每条售价2元),走到超市门口时,超市里的两名员工怀疑其偷窃便把她抓起来,将其上衣褪至手臂,用绳子捆绑其在超市门前的电线杆上,挂上“小偷”牌子当街示众,引起过往群众围观和愤慨。

    此事发生后,合浦县公安局依法对超市员工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事后,小兰的爷爷将小兰送到医院治疗,住院11天,共花费3000多元。

    3月15日,小兰以健康权、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超市老板及其员工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等共78818.37元,并对小兰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诉讼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小兰的精神损害进行鉴定,诊断小兰存在创伤后应激障碍,正处于发病期,遭受人身损害是其患上后应激障碍的直接原因。2012年7月19日,合浦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同年9月13日,合浦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超市老板及两名员工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依法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3649.18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共23649.18元,并以书面形式向小兰赔礼道歉,将道歉声明张贴于该超市门口和小兰就读的小学门口。

    2012年10月7日,超市老板及其员工不服,提起上诉。

    2013年3月26日,经多次调解未果,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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