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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矛盾毁人名誉 散布流言者被判赔礼道歉
发布时间:2013-02-21 13:41:14
本网讯(通讯员 姜祖伟)
公民享有名誉权,即使相互之间存在矛盾,但任何公民都负有不得侵犯公民的名誉权的法定义务。近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黄平在本地报纸刊登对原告黄明赔礼道歉公告。
原告黄明与被告黄平系邻居关系,自2012年3月份,被告黄平欲改建自家房屋,但原告黄明以被告黄平在原基础上扩大了建房面积侵犯其权益为由一直阻止被告建房。被告黄平怀恨在心,趁原告黄明外出办事一个星期之际,遂在全村散播原告黄明系嫖娼被抓的事实。后导致原告黄明在全村村民中的名声败坏、不敢出门、甚至妻子要求离婚的严重后果。给原告黄明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任何公民都负有不得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法定义务。原告黄明与被告黄平因建房问题产生矛盾,双方在平时都有语言过激之处,原、被告双方本应协商解决,以和为贵。但是,被告黄平却采用损害他人名誉的方式进行报复,造成原告黄明名誉受损,影响其日常生活的后果。被告黄平应对这一不良后果的产生承担责任,原告黄明虽平时会与被告产生口角纠纷,但是这并不是被告黄平侵犯原告黄明名誉权的理由。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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