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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债人伤害老娘 男子当民警面暴起伤人
发布时间:2013-08-27 11:47:57
本网讯(姚义良) 追债人伤害老妈,男子不顾民警在场,打开警车门打落追债人三颗牙齿。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熊烁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18日被害人章新国陪同外甥吴爱斌去圩上桥镇熊广春租住的家里(红星机械厂对面的宿舍区)找熊广春追还借款,当时熊广春不在家,只有徐春娇(熊广春前妻)在家,吴爱斌问徐春娇熊广春去那里了,并问熊的电话号码,徐春娇没有正面回答并叫吴爱斌、章新国出去,推吴爱斌出门,推拉中吴爱斌将徐春娇家的饭桌推倒在地,后双方发生争吵、扯拉,在场的章新国进行劝解,在劝解中章新国将徐春娇扯拉倒地使徐春娇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乙级)。事情发生后,有人向东乡县公安局圩上桥派出所报案,圩上桥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立即赶到现场,将双方叫上警车准备带至派出所调查处理。此时,被告人熊烁琳从外面赶回来听其母徐春娇说被打,熊烁琳打开警车门对章新国的脸上打了二拳,将章新国牙齿三颗,经鉴定章新国的伤情为轻伤乙级。 案发后,被告人熊烁琳家属与被害人章新国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章新国经济损失,章新国对被告人熊烁琳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烁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熊烁琳能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熊烁琳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熊烁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判处缓刑。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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