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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司法警察“预备役”
作者:龙国栋 苑文翠 发布时间:2013-08-26 15:38:07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是由审判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是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法定组成部分,司法警察队伍是一支不可替代的司法保障力量。而在审判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的今天,司法警察维护法律尊严和法院权威,保证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作用更加重要。随着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向前推进,司法警察队伍警力不足、整体素质不高,不能满足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改革的需要、不能适应逐步提高的审判工作需要的矛盾也日益突出。 一、成立“预备役”法警队伍的背景 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各岗位所需法警的情况是:刑事开庭日均2—4名,押解人犯按2:1配备押解,执行送达日均1—2名,协助、参与执行2—4名,民事、行政开庭2-4名,办公楼安全警卫日均2名。不包括死刑执行和大型警务任务,总计需要法警10—16名。而目前基层法院法警人数一般只有5-8人,警力远远不足;而且现有法警年龄老化(平均年龄已超过35岁),专业知识及技能整体不够理想,尤其是在重大警务活动中无法得到警力保障,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执法权威。所以解决警力不足问题已成为现阶段警队发展的首要任务。 二、基层法院存在警力不足问题的原因 1、基层法院干警总编制不足,例如我院,干警在编人数46人,35岁以上32人,法官32人,法官助理1人,法警6人。由于年龄因素,能充实到法警队伍的人数不到5人,而其中已有两名法官,所以,能够充实司法警察队伍的人数极少。 2、基层法院法警工作不足以吸引年轻的干警。现因从事法院工作必须通过正式公务员统招考试,近几年招考法官的数量增高,而考取法官职位均要求通过全国司法考试,所以,刚进入法院的干警大多数为法官或法官助理,学历及专业素质较高,思想比较活跃,他们更看重的是个人的理想追求及发展前途。由于法警工作处于办案的辅助位置,在人们潜意识的支配下,难以给刚参加工作的同志一定的荣誉,认为当法警辛苦、吃亏、只能做些协助工作,没有多大的发展空间,与其所追求从事审判工作的目标大相径庭,所以法警工作对新考入的同志没有吸引力。而且随着司法体制改革,法院审判人员也逐渐老龄化,年轻、优秀的人员要不断充实法官队伍。相对法警的警力补充就成了大问题。 3、聘任司法警察在基层法院存在很大难度。聘任制司法警察是指人民法院使用国家确定的政法编制或当地政府批准的财政拨款编制而聘任的司法警察。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经费实行人员包干制,从当地政府财政申请拨款支付或法院自行解决。对于个别基层法院面临的行政和审判经费已严重不足的情况,聘任司法警察只会给基层法院带来更大的财政负担。 4、司法体制改革制约着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法院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得到了发展和完善。但长期以来,在人民法院的各项改革中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法律地位、职责和职权等方面却少有涉及,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机构建设成了人民法院改革的边缘与死角。最突出的问题是“进出口”渠道不畅。目前法院的法警要求是正式在编干警,由于受编制的限制,很难从社会和机关内部招考正式法警,造成了新法警“进口”不畅;在“出口”问题上,虽然有转岗的必要,但是没有转岗的配套政策,所以法警转岗很难,由于审判岗位要求通过司法考试,后勤岗位有限,故难以安排转岗,造成老法警“出口”不通。 三、为解决基层法院警力不足问题,成立“预备役”法警队伍 (一)、“预备役” 法警的由来 预备役,是指国家平时以退役军人、民兵为基础、现役军人为骨干组建起来的平时按照计划进行军事训练,必要时可按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战时转为现役部队的武装力量。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重要方式。 协警是由公安局直接领导的据有企业性质,事业管理,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专业协警队伍。其主要任务是:协助公安机关加强治安防范,加强外来人口和公共复杂场所、特行行业、重点区域、路段、居民区的整治与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刑事案件,治安案件。 聘任制司法警察是指人民法院使用国家确定的政法行政编制或当地政府批准的财政拨款编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考试、考核合格,纳入合同制序列的聘任制干部。依法履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担负起维护法律、保障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重任。 通过以上的定义,笔者联想到将这三种队伍统一,成立了一支“预备役”法警的司法警察队伍。所谓“预备役”法警是指由法院内部具有行政编制的年轻干警组成,统一参加法警培训,平时在自己所在的各庭、科、室工作,必要时协助司法警察执行任务,业务成熟后通过组织程序转成正式司法警察的队伍。预备役法警要同司法警察一样有甘于无名、乐于奉献的情操,充分认识本职工作的重要性,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尽心尽责工作。 (二)、“预备役”法警队伍的主要职责 1、服务审判工作,包括协助司法警察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法庭上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和送达法律文书,押送、看管被告人等。 2、执行命令工作,包括协助执行传唤、拘传、搜查、没收、拘留和执行生效民事裁判。 3、安全保障工作,即审判场所的安检、防范和办公楼的安全保卫等。 4、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如诉讼活动中突发事件和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的紧急处置等。 5、参加定期的业务培训及体能训练,必要时补充警力。 四、“预备役”法警队伍成立的重大意义 1、利用有效资源,减轻财政负担。预备役成员均由本院行政编制干警组成,已是国家财政拨款,减轻了基层财政负担。而且“预备役”成员平时在自己所在的各庭、科、室工作,可以充分利用其工作闲暇时间,以充实警力不足问题。既节约了财政经费,对“预备役”成员而言又是一次锻炼与提升自己的机会。 2、素质普遍增高,保证警务工作依法进行。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职责和任务决定了其不仅要有良好的业务技能,而且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预备役”法警均对法院工作有一定的了解,比聘任制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都要强,能够在较短的时间迅速适应工作。 3、招之即来,来之能战。“预备役”法警平时分散在各庭室工作,对其本庭室的业务水平比较高,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相对普通法警更能协调好特殊业务案件的关系。如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因不明白具体法律程序或不满审判结果,在开庭或执行过程中情绪激动不配合法院工作,给法院工作带来阻力,对于这种事态,“预备役”法警可以凭日常工作经验解答当事人一些问题,平复当事人情绪,对法警工作顺利开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4、处置突发事件较及时。在日常工作中,预备役法警在其各自的岗位上工作,分散在各个庭室和楼层,一旦发生突发事件,从各个方向赶往出事地方时间短速度快,对事态控制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且预备役法警人员警觉性较高,对于身边的突发事件可以在第一时间感知,对调动警力及出警争取了时间。 5、缓解目前警力不足的矛盾。因目前基层法院警力严重不足,即使新招收法警也需要时间适应工作,而对法院工作经验不足,而预备役法警具备法警的工作经验,对法警工作了解较多,开展起工作比较容易,是法警队伍的候补警力。 五、“预备役”法警队伍的特殊注意事项 1、不应有司法警察的执法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特殊警种之一,是由国家法律授予的执法权,而预备役不具备只有司法警察才有的执法权,因此“预备役”法警只是协助司法警察工作。 2、不应有司法警察的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规定:“聘任制司法警察着警察制式服装、佩戴警察标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警衔。” 警号、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所以“预备役”法警不应佩带警察的标志,只能佩带协警的警号和见习警员的警衔等非正式司法警察的标志。 3、不应有使用攻击性警械、警具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明确规定:只有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才能配备、使用警械、武器,否则视为违法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预备役”法警不能配备、使用警械、武器,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八条规定: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所以笔者认为,“预备役”法警可以使用一些防御性警械,如盾牌、防刺服等。 4、加强思想教育、业务教育和技能培训。任何一支队伍都应有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娴熟的人员,而且还要有铁的纪律。提高政治思想素质,确保队伍的纯洁性。提高业务知识水平,提高警务保障能力。才能紧跟时代发展,适应形势任务要求, 为全面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试行“预备役”法警是人民法院在司法警察队伍改革中的创新,这种对司法警察队伍新的体制构建,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缓解警力不足提供了保障。但也应客观地看待在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地加以调查研究和分析,立足于改革发展的要求。总之,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充实、完善,立足现实,以崭新的思维方式认真履行职责。此举是缓解警力不足的最直接、最快捷的重要途径。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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