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要闻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浅议法院司法警察区域协作机制的建立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3-05-10 13:59:04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变革时期,经济社会结构和人们的利益需求发生深刻变化,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显现出来,因利益调整引发的矛盾和纠纷越来越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所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责任十分重大。为增强司法警察警务保障效能,维护司法权威,同时也为了有效预防和处置涉法涉诉突发事件,强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能,增进区域间警务工作协作与交流,提升警务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工作职能,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审判、执行工作。同时司法警察在服务保障审判、执行工作中,跨省市警务任务呈增长趋势。应尽快建立区域及区域间警务工作协作机制,司法警察跨省市执行任务时,需所到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协助的,所到地法院应予相应协助,同时加强区域及跨区域警务工作的信息交流,努力实现警务工作信息资源共享。

    一、区域间警务协作的概念

    区域间法院警务协作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经法院领导批准,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法院司法警察在统一的组织指挥和协调之下,共同完成某项警务任务的工作机制。

    二、区域间警务协作的重要性   

    多年来,虽然我们叫响“全国法警是一家”的口号,但是由于我们对警务协作的现实意义和重要作用研究探讨的少,宣传呼吁的少,没有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和完善的协作措施,使各级法院在跨区域执行警务任务中相互协作的观念淡薄,自觉性和习惯性差,不习惯请求当地法院法警配合,不主动、不积极协助、配合外地法院法警执行警务任务,甚至推诿扯皮、设置障碍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情况不仅伤害了兄弟法院司法警察之间的感情,损害了法院司法警察的形象,更重要的是可能会对外地法院造成不可挽回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带来不良影响。所以必须充分认识开展区域间警务协作的重要意义,强化法院之间、警队之间的协作意识,充分借鉴公安机关办案协作的做法和经验,建立高效的协作机制,完善协作措施,强力推进警务协作工作的开展。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中遇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切实履行和执行,需要跨省、跨地区进行警务协调的工作会经常出现。首先是案件的执行和法律文书的送达需要进行警务协作。其次是日益严峻的执法环境需要进行区域间的警务协作。进行区域间警务协作能够降低诉讼成本,有效合理利用警力资源,同时能够加强区域间司法警察警务工作的互相学习和了解。因此,进行区域间警务协作是实现司法为民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和维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有效手段,是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的有效途径,是增强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更是破解“执行难”的重要举措。协作形式大致可分为辖区内平级法院法警队之间的协作;辖区内上下级法院法警队之间的协作;跨辖区的警务协作。区域间警务协作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查封、扣押财产;异地执行司法拘留;送达法律文书;协助维护执行现场秩序;群体性突发事件和抗法事件的处置;提供交通工具和警用装备;交流警务工作经验等。充分有效地发挥区域间的警务协作形成的新合力,才能产生强大的威慑力、强制力和执行力,使依法进行的活动得以顺利进行,逐步形成“异地执行公务、当地法院支援”的局面。所以坚持警务协作原则,充分发挥协作双方的积极性,高质量完成协作任务是公正司法的内在要求。根据审判工作的实践,搞好区域间警务协作,坚持用警就近、密切协同、快速保障、严格依法四个要素。

    三、区域间司法警察警务协作的操作模式

    根据执行实际任务的需要,申请警务协作的一方应提前发出警务协作的申请,及时告知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有关要求协作的内容以及协作方式。协作双方应加强信息沟通,使协作方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好准备,提前进入工作状态。充分发挥整体效能。坚持“保重点,留机动”的基本原则。根据现场情况,合理部署警力,注意充分发挥集体效能,对事态实行有效控制,以达到最佳的处理效果。并依据事件性质、规模以及危害程度,认真进行分析,正确作出判断,双方协商研究,确定初步的方案,做到令行禁止。慎用强制措施,紧急情况下要及时果断采取强制措施,维护好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加强思想、道德、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在完成协作任务时,要有大局观念,要有全国法院司法警察一盘棋的全局意识,做到一方有难,各方支援,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还要建立高效、畅通的协作指挥机制,加强区域间警务协作的关键环节。建立健全值班报告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建立严格有序的备勤制度,做到预有准备、处有方案。建立司法警察指挥调度中心实现法院警务管理可视化,值勤指挥实时化,精细管理信息化的工作平台,达到静态视频图像传输,动态视频图像传输,音响、音频综合控制,可视指挥。指挥调度中心应建有司法警察警务工作的智能管理的系统工程。 比如庭审值庭监控系统,法院审判庭的视频语音监控,可以直接看到审判庭内的状况,对其实施安全的监控,并进行安全提示,对安检不到位、提押不安全、看管不严格、值庭不规范、庭审巡视懈怠等问题及时纠正。并达到突发事件的一键报警。安保监控系统。对机关各部位,尤其是重点部位、路段、围墙、楼道等实施有效监控。动态跟踪指挥系统。它是法院车辆的GPS跟踪与定位系统。由移动指挥车,单兵作战系统组成。通过电信网络,远程3G视频,及时通话系统,对执行任务司法警察的周围实施有效的监控。移动指挥车对执行任务警车实施安全监控,无论警车走到哪里都实施有效安全的监控,在执行任务警车车顶安装摄像头,360度旋转无盲区,可以看到车辆周围一公里的情况,对周围的环境实施安全提示,同时在执行任务警车车内安装两点摄像,可以看押解车内的情况和司机的位置,并能过车载台实施通话。远程提讯系统。在法院与看守所间建立远程视频、语言体系,在看守所设置远程提讯室,对接网络信号传输,对那些不方便带入法庭和需要长途押解进行庭审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远程提讯系统,面对面提讯。由系统自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光盘保存。指挥调度系统。以省法院以及市(县、区)三级法院的内部网络平台为基础。上级法院通过调警命令向基层法院调动警力,处理突发事件,并通过警务监督平台用语音、视频,对各基层法院进行用警指导,而且在区域联动中,与各基层法院共同完成突发事件的处理,做到上通下达,下情反馈,警力调动,任务分配,对群体性突发事件,重大庭审活动等紧急任务下的快速警力集结、部署和调度。警务联动系统。对涉及法院系统重大庭审、涉法涉诉群体性冲击法院机关或其他突发性事件,司法警察指挥调度中心通过网络信息系统及时向公安局指挥中心通报并申请警力支援,协助法院司法警察做好紧急情况的及时应对和处置工作。  

    四、区域间司法警察警务协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要发出协作申请,告知相关情况。根据实际任务的需要,申请警务协作的一方提前发出警务协作的申请,及时告知协作方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有关要求协作的内容以及协作方式。加强信息沟通,使协作方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好准备,提前进入工作状态。建立共同指挥机制,积极充分准备。建立高效、畅通的协作指挥机制和健全值班报告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建立严格有序的备勤制度,做到有备而战。同时合理部署警力,充分发挥司法警察整体效能。坚持“保障有力、用我必胜”的原则。对事态实行有效控制,以达到最佳的处理效果。依据事件性质、规模以及危害程度,认真进行分析,正确作出判断,双方协商研究,定下初步的方案;一切行动听从现场组织者统一指挥,做到令行禁止。对违法者,既要慎用强制措施,又要及时果断采用强制措施,真正维护好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还要加强素质教育,强化协作理念。作为人民法院的一支准军事化的执法力量和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成员之一,要加强思想、道德、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区域间警务协作是一个全新的课题,研究和探讨新形式下区域间警务协作,不断推进警务协作大力开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有着十分光明的发展空间。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审判和执行中还可能遇到更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因此,大力推进区域间警务协作是真正实现司法为民的重要措施,更是提高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和维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有效手段,所以,我们要积极探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协作完善之路,以期达到更好的效果。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