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要闻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关于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管理的思考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3-06-07 10:46:03


    近年来,随着法院系统对法官管理体制的职业化、规范化、正规化要求,对司法警察的规范管理也日益被重视起来。以往司法警察与审判员同属国家行政干部序列,一直沿用只有国家行政干部才能被录用为司法警察的管理模式,旧的司法警察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需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虽提出了司法警察单独编队管理,但一直没有相关的配套文件出台予以指导,也未能从机制上给予解决。致使在司法警察工作管理上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司法警察来源复杂,学历、技能情况各异,年龄老化,队伍素质难以保障;定岗方式不够科学,不能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工作优势,一方面司法警察人才、人员不足,另一方面司法警察人才闲置浪费现象存在;审判业务部门和司法警察部门司法警察混岗,职责不清,待遇不同,影响工作积极性的调动;司法警察管理、考评、培训体系不规范,不利于司法警察的管理使用和工作技能的培养提高。为加强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建设,结合我院司法警察工作实际,就现阶段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思考。

    一、加强政治和职业化意识,是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关键

    由于司法警察来源的多样性、队伍的不稳定性及传统性沉淀,使得司法警察的政治和职业化意识教育在现阶段显得格外突出。必须扎实有效地抓好司法警察队伍的政治和职业化意识教育。当前,尤其要抓好“人民法院人民性”的学习教育,牢固树立司法人民性核心价值,不断强化司法警察职业意识,为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严格和细化司法警察职责,是加强司法警察管理工作的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的工作内容不同,尤其是审判业务部门和司法警察部门之间的分工不同,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不出事故就是好样的,不能充分调动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优秀的司法警察很少有机会脱颖而出。因此,在明确司法警察的职责、性质的基础上,将司法警察岗位严格限定于司法警察部门,对现有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这样,便于对司法警察的管理、培训、考评、提拔,更能充分调动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司法警察的工作能力,有利于强化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提高司法警察工作效率。

    三、引入竞争与择优机制,有效优化司法警察队伍   

    现阶段法院司法警察的来源多样化,司法警察自身能力又各有特点。同时,由于分工不同,工作强度差异明显。针对这一现状,如果没有科学的定岗方式及公平、公正的竞争、交流,就无法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工作优势,保证工作质量,必然要影响审判安全工作。因此,以公开、公平、竞争为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等方式选用司法警察,规范司法警察的任职、任用、罢免、清退程序,引入竞争与择优机制,实行优胜劣汰老退,提升司法警察队伍的年轻化、正规化、军事化标准,培养司法警察的爱岗敬业精神,为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有积极作用。

    四、加强制度建设,以制度管人用人,保障司法警察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正规化

    过去对司法警察的管理基本上同法官管理一并进行,缺乏针对性,年轻司法警察的业务能力大都是通过老司法警察对其进行“传、帮、带”所得,知识与能力已不适应新的审判工作的要求,而且也没有系统的针对所有的司法警察进行思想教育、业务培训、考核考评等管理制度,不利于司法警察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正规化的建设。因此,我们在建立系统的司法警察管理及考评制度这方面,我们做了一定的尝试工作,收到了一定的效果。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结合我院司法警察工作实际,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押解、值庭、看管、安全检查等规程和办法,明确了司法警察在各个阶段的工作职责、性质、纪律,并由政治处与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对每个司法警察目标责任进行考评。将考核工作贯穿于整个司法警察工作之中。对考核考评成绩低于70分的视为不合格。将对其进行经济惩罚和取消评优选先资格的处罚。这样,优胜劣汰、奖惩分明、严格管理,有利于司法警察政治素养及技能水平的提高,一改过去的让我学,让我练为我要学,我要练,促进了司法警察队伍的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军事化建设。

    五、努力解决聘任制司法警察的职级待遇问题,完善司法警察管理制度

    近几年,各级法院已陆续招录了部分聘任制司法警察,。由于聘任制司法警察的非公务员和非法院正式人员身份,即使通过司法考试也不能转任为审判人员,而且在职级、工资待遇等方面没有相适应的制度,使聘任制司法警察不能安心本职工作,有的甚至通过参加公务员考试考到了其他政府部门,影响了聘任司法警察队伍的稳定性,如何充分调动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积极性,实现管理上的协调统一,降低对聘任司法警察的管理难度。成为一个新问题。我们认为,在稳定现有聘任司法警察队伍的基础上,应对聘任制司法警察实行合同制管理,对聘任制司法警察实行考察期制度可为半年或一年,通过考察期后聘任制司法警察享受与正式司法警察同等的福利和服装待遇,即除了国家每月拨付给他们的工资外,其它待遇与正式司法警察一样。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与聘任制司法警察签立合同,进行合同制管理。同时,应从严格《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司法警察的定义的角度出发,及早制定相关制度,与地方党委政府沟通,落实好聘任制司法警察的职级待遇,解除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后顾之忧,积极推进和保证聘任制司法警察管理工作的进程。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